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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创润塑料包装材料商行与骆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44号原告:义乌市创润塑料包装材料商行。负责人:喻荷秋。被告:骆翰。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创润塑料包装材料商行与被告骆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创润塑料包装材料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义乌市创润塑料包装材料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王平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