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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石尖兵与广州市花都区翔泰皮具厂买卖合同纠纷2015狮民初27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尖兵,广州市花都区翔泰皮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72号原告:石尖兵,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代理人:刘时伟,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利松,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翔泰皮具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刘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尖兵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翔泰皮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有问题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尖兵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翔泰皮具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石尖兵承担。审 判 长  刘 靖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人民陪审员  王健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裕附本裁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