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与叶建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荣昌广场D-E座D1号、D02号,组织机构代码66926662-8。代表人刘春生,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叶建财,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建财追偿权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86474.02元及经济损失。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勇忠审 判 员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