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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泗门支行与陈金莲、吴立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泗门支行,陈金莲,吴立波,王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15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泗门支行。代表人:杨瑾。被执行人:陈金莲。被执行人:吴立波。被执行人:王建英。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泗门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金莲、吴立波、王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479418.16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内只有少量存款。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1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