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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3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马柱生与马长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柱生,马长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378号原告:马柱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养善。被告:马长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轩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柱生与被告马长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柱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柱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柱生负担。审判长  孙长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子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