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冀某某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607号申请执行人冀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冀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2011)横民初字第00389号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居期间铺设两孔窑洞的地板和电暖气归申请人冀某某所有,洗衣机一台、电饭煲一个、长虹21英寸彩电一台、钢管椅子两把、摩托三轮一辆、电子石英钟一个归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申请执行人冀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3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启灵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黄 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