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苗启宾与山东乾创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启宾,山东乾创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897号申请执行人苗启宾,男,1988年8月6日生,住平度市长乐镇。被执行人山东乾创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栾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苗启宾与被执行人山东乾创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苗启宾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8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