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8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8799号原告洪某某,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某某,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志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