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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8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8799号原告洪某某,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某某,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志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