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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杜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成惠,徐州市铜山区同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