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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赵洪芹诉马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芹,马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赵洪芹,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海涛,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1)建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建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志二O一五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光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