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胶少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甲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487号原告王某,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法定代理人冯某某,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某,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汉族,住胶州市。案由:抚养费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下达的通知书提供被告王某甲的具体住址,也未提供需公告送达的证明材料,并预交公告费用,致使本院无法开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也未提供需公告送达的证明材料,并预交公告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吉梅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姜玉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武晓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