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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商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山东朝阳轴承有限公司与罗建兵、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朝阳轴承有限公司,罗建兵,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二初字第105号申请人山东朝阳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振。被申请人罗建兵。被申请人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朝阳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建兵、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津县山东朝阳轴承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朝阳轴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建兵、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款项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