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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恢字第0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志勤与张巧英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娥,张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恢字第00012-2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娥,女,生于1974年10月5日。被执行人张巧英,女,生于1954年5月2日。张志勤诉张巧英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生效(2008)陇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张巧英赔偿张志勤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183.60元,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500.00元,由原告负担125.00元。判决生效后,张巧英只履行了2000.00元,剩余部分未履行,后张志勤因病去世,其妻刘春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巧英及其丈夫张虎子、其子张忠平银行存款7683.6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