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周中华与姚月娥、XX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华,姚月娥,XX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525号原告周中华。委托代理人王华、朱扬生,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月娥。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中华与被告姚月娥、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中华负担。审 判 员 姚圣羽人民陪审员 赵晓美人民陪审员 黄红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熊 鹰书 记 员 唐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