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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周中华与姚月娥、XX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华,姚月娥,XX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525号原告周中华。委托代理人王华、朱扬生,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月娥。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中华与被告姚月娥、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中华负担。审 判 员  姚圣羽人民陪审员  赵晓美人民陪审员  黄红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熊 鹰书 记 员  唐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