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涌镇液压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安桥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涌镇液压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安桥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涌镇液压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江路951号。法定代表人邱献郎,董事长。被告秦皇岛市安桥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花园3-3-2。法定代表人马广合,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涌镇液压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安桥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涌镇液压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涌镇液压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原告涌镇液压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 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慈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