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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吕超与乔元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超,乔元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729号原告:吕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能鹏。被告:乔元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超与被告乔元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超撤回对被告乔元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吕超负担。审 判 长  张朝丽人民陪审员  徐祥红人民陪审员  张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