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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萱民一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萱民一初字第65号原告成某某,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被告唐某某,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校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校对责任人:刘南斌打印责任人:袁校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