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曹雪梅申请执行四川申信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雪梅,四川申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曹雪梅,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县秀水镇。被执行人四川申信投资有限公司,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劳动人事争议本院受理曹雪梅申请执行绵涪区劳人仲裁(2015)12-19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心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