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谌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1022号原告谌某某,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陶庆良,安化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谌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