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689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其先与被告陈某自行协商解决,不必要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一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