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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689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其先与被告陈某自行协商解决,不必要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一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