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9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瑛与林森、杨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938-1号申请执行人:王瑛,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林森,聊城市交通局干部。被执行人:杨蕾,聊城市交通局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蕾名下有房屋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蕾名下位于聊城经济开发区东苑小区1号楼1单元601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01××32。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