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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特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彭小惠与陶长晏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民特字第00040号申请人彭小惠,女,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彭小惠要求宣告陶长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彭小惠称:申请人彭小惠与被申请人陶长晏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7日,陶长晏患脑梗塞,意识不清,丧失行为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给二人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现申请宣告陶长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申请人彭小惠作为陶长晏的监护人。经查,陶长晏,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南东路1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5511297910。1981年12月11日,陶长晏与彭小惠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一子陶法宇。2014年6月17日,原告因多发性脑梗塞进入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2015年8月1日,彭小惠申请对陶长晏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9月25日,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陶长晏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彭小惠要求宣告陶长晏为无民事行能力人并要求指定申请人彭小惠作为陶长晏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陶长晏目前已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彭小惠要求宣告陶长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陶长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彭小惠为陶长晏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齐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