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樊想与陈磊、韩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想,陈磊,韩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037号原告:樊想,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刘纪红,1970年10月1日,农民。系原告樊想妻子。被告:陈磊,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韩雪,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想与被告陈磊、韩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25元,由原告樊想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侯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杜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