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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樊想与陈磊、韩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想,陈磊,韩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037号原告:樊想,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刘纪红,1970年10月1日,农民。系原告樊想妻子。被告:陈磊,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韩雪,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想与被告陈磊、韩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25元,由原告樊想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侯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杜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