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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建兵与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金春来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建兵,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金春来,陈筱镜,许小敏,海安县三艺织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7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建兵。委托代理人:周旭,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海防路**号。法定代表人:金春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远来,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春来。委托代理人:吉远来,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筱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小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安县三艺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石桥村*组。法定代表人:陈筱镜,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陈建兵因与被申请人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金春来、陈筱镜、许小敏、海安县三艺织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建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武 孙审 判 员  丁争鸣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