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3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斌与蒋建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463号原告陈斌,男,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刘献彬,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建康,男,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与被告蒋建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继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孟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