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邱爱本申请执行何战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爱本,何战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1885号申请执行人邱爱本,女,生于1972年2月16日,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大学中路***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何战存,男,生于1972年9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方山镇方山村**组。申请人邱爱本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何战存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以(2015)禹执字第1885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何战存至今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战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战存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晓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