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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叶海风与陈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405号原告:叶海风(别名叶海峰)。被告:陈黎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海风与被告陈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海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海风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展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