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薛友良与赵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友良,赵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050号原告薛友良,男,汉族,1953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周觅蜜,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斌,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何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友良诉被告赵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友良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友良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友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薛友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