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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孟双诉被告彭金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孟双,彭金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85号原告:刘孟双,女,199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委托代理人:朱明超,阜阳市颖东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金宝,男,198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邵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孟双诉被告彭金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阳以已于被告调解解决了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孟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立恒审 判 员  张艳玲人民陪审员  周 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婉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