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刑一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袁熙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陇刑一终字第52号原公诉机关文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熙,男,生于1993年4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文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县看守所。文县人民法院审理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熙犯强奸罪一案,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文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袁熙不服,以“原判定性、认定事实、证据错误,应对其宣告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袁熙犯强奸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文县人民法院(2015)文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文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玉成审判员 王爱军审判员 张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佛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