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牟超奇盗窃、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34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超奇,外来务工人员。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5)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超奇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超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2015年4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牟超奇步行至迁安镇沙河子村王翠换家���以跳墙并使用刀子撬窗的方式进入屋内,从屋内盗走价值1340元的黄金戒指1枚、价值2144元的黄金项链1条和旧版100元人民币1张。在盗窃过程中被王翠换发现,遂上前用拳头将王翠换面部打伤后逃走。所盗物品被其出卖,现部分赃款(1200元)和旧版人民币已扣押、发还被害人。二、盗窃事实1、2014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牟超奇步行至迁安镇官立口村刘某家,以跳墙钻窗的方式进入屋内,将刘某家放在二楼东屋的价值1960元的2条硬盒玉溪庄园香烟、价值990元的黄鹤楼1916香烟1条、价值900元的硬盒中华香烟2条及现金1000元盗走;后牟超奇又以相同方式进入刘某家东邻居李文山家,将放在屋内的部分硬币、笔记本电脑及黑色手机各1部盗走。现部分赃款(600元)已发还被害人刘某,笔记本电脑和手机被牟超奇丢弃,香烟被低价变卖给过路司机。2、2015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牟超奇步行至迁安市燕祥小区张连华家,以跳墙并使用刀子撬窗的方式进入屋内,将价值1340元的黄金戒指1枚、小孩银手镯1对、价值40元的银观音坠1个及院子里价值1710元的电动车1辆盗走。现被盗观音坠已扣押、发还被害人,其余物品被牟超奇低价变卖给路人。3、2015年1月底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牟超奇步行至迁安镇新寨村牛翠芹家,以跳墙并使用刀子撬窗的方式进入屋内,盗窃现金100元及价值50元的电水壶1个。后牟超奇又以相同方式进入牛翠芹邻居杜莉莉家,盗窃二楼东屋衣柜中价值1300元的黄金戒指1枚、价值2240元的黄金项链1条、价值2343元的黄金吊坠2个、价值1000元的银元2枚、价值240元的银镯子1只盗走。现电水壶、银元已扣押、发还被害人,其余物品被牟超奇低价变卖给路人。4、2015年2月18日晚,被告人牟超奇步行至迁安市燕祥小区刘杨家,以跳墙并使用刀子撬窗的方式进入屋内,盗窃价值1000元的2盒铁观音茶叶、价值4900元的黄鹤楼香烟5条及男式衬衫1件。现香烟被牟超奇挥霍,衬衫被其丢弃。5、2015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牟超奇步行至迁安镇新寨村王印付家,以跳墙钻窗的方式进入屋内,盗窃硬币和铜钱数枚。现被盗物品已扣押、发还被害人。6、2015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牟超奇先后两次步行至进入迁安镇杨庄子村韩旦只租房处,先后盗走雪米饼和糖块等物品。上述物品被牟超奇挥霍。7、2015年2月底至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牟超奇步行至迁安镇汤新庄村谌义贵家,以跳墙钻窗方式进入屋内实施盗窃,因未发现值钱物品而未盗得财物。8、2015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牟超奇步行至迁安镇新寨村邓文杰家,以跳墙并使用刀子撬窗方式进入屋内,盗窃��戒1枚、价值201元的小孩银手镯1对、价值191元的小孩银锁1把、价值1876元的小金佛1尊。后牟超奇又以相同方式进入邓文杰邻居李洪军家,盗窃总面额为100斤的旧式粮票及零钱若干。现银手镯、银锁、部分粮票(面额63斤)已扣押、发还被害人,其余物品被牟超奇低价变卖给路人。9、2015年3月26日晚,被告人牟超奇步行至迁安市第三高级中学十字路口南侧迁安镇毛洼村郭伟家,以跳墙并使用刀子撬窗方式进入屋内实施盗窃,因未发现值钱物品而未盗得财物。后牟超奇又以相同方式进入郭伟邻居张清云家,盗窃价值10240元的茅台酒8瓶及价值1400元的电动车1辆。现茅台酒已扣押、发还被害人,电动车被牟超奇低价变卖给路人。10、2015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牟超奇步行至迁安镇新寨村方秀伟家,以跳墙钻窗的方式进入屋内,盗窃小米2S手机1部、玉观音坠1个、玉佛坠1个及玉镯子1只盗走。手机被牟超奇丢弃,其余物品已扣押、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牟超奇入户抢劫作案1起,抢劫总价值人民币3584元;盗窃作案11起,均系入户盗窃,盗窃总价值人民币35021元。其中未遂2起。另查明,被告人牟超奇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4月8日被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迁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刘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迁安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迁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3)景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以及被告人牟超奇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超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牟超奇曾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牟超奇部分盗窃行为属犯罪未遂形态,对该部分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所犯数罪应当予以并罚。因其犯罪行为致使本案中被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尚未退赔的部分应当责令被告人退赔,已经退赔的部分经济损失视为本案的具体情节。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及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超奇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27年4月15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依法责令被告人牟超奇一次性退赔下列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单位:人民币):1、王翠换2284元;2、刘远扬4250元;3、张连华3050元;4、牛翠芹100元;5、杜莉莉6123元;6、刘杨5900元;7、邓文杰1876元;8、张清云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冯晓林审判员 赵文路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