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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农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保定宏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宋金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农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宏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蠡州商城,组织机构代码55765912-8。代表人齐磊,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松涛,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宋金和,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农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95136.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金和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保定宏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艳艳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