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铁与天津森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076号原告陈铁。委托代理人石喆志,天津天元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森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有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燕华,职员。委托代理人马晓岩,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铁与被告天津森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铁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陈铁自行承担。审判员 叶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华茜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