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580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荣彬,宁阳泰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广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统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