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580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荣彬,宁阳泰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广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统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