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与潘必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潘必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313号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负责人:汪有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明道、潘建白。被告:潘必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与被告潘必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章 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