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永祥与王建国、陶庭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750号原告:吴永祥。委托代理人:王新平,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莹,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国。被告:陶庭珠。原告吴永祥为与被告王建国、陶庭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於玲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永祥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平、王莹、被告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庭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永祥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86年10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王建国以经营周转为由,于2010年12月开始陆续向原告借款。2014年5月2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王建国尚欠原告借款3870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暂借吴永祥人民币叁佰捌拾柒万元整,月息壹分,本季生产结束时本利一次付清。2014年7月5日,被告王建国又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一分。此后,被告陆续偿还了3033400元(其中借款本金2520000元,利息513400元),余款2050000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被告王建国答辩称:欠原告借款2050000元属实,但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24日。被告陶庭珠未作答辩。原告吴永祥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一、原告吴永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王建国、陶庭珠的户籍证明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二、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拟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86年10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三、借条1份,拟证明2014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王建国经结算,被告王建国尚欠原告借款3870000元的事实。四、银行付款委托书4份、转账凭证1份、客户回单2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王建国交付款项的事实。五、结算单1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还款及利息支付情况的事实。六、付款委托书1份,拟证明2014年7月5日,被告王建国又向原告借款700000元的事实。七、台州银行对账单1份,拟证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3033400元的事实。被告王建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后均无异议。被告陶庭珠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相关诉讼文书后,既不作书面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又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经审核后认为,原告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建国、陶庭珠均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王建国尚欠原告吴永祥借款205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付款委托书及原、被告的陈述为凭,事实清楚。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建国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王建国自认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24日,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建国偿还借款2050000元并要求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因涉案借款发生在被告王建国、陶庭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国、陶庭珠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永祥借款20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76元,减半收取12338元,由被告王建国、陶庭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467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佳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