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徐春光与毕学祥身体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光,毕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86号申请执行人徐春光,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毕学祥,男,汉族,住址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春光与毕学祥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毕学祥因病于2015年8月死亡,且未有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徐春光与毕学祥(2015)南执字第007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黄旭初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