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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长兴飞祥钣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森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飞祥钣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森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367号原告:长兴飞祥钣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坤。委托代理人:杨伟军。被告:浙江森虎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素玲。原告长兴飞祥钣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祥公司)诉被告浙江森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飞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伟军、被告森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素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原告飞祥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14年起发生买卖业务往来,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5月7日双方先后签订十七份加工合同,对货物数量、价格、运输、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原告已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至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双方之间共发生货款229017.9元,被告仅在2014年10月21日付款30000元,剩余货款199017.9元至今未付。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下:1.判令森虎公司支付货款199017.9元,逾期付款利息5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要求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飞祥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加工合同二十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2.对账单一组,证明森虎机械尚欠货款199017.9元;3.送货单一组,证明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4.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一组,证明原告已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原件均已取回)被告森虎公司辩称:1.金额无误,但森虎公司目前也在和其他单位打官司,无资金周转,需要等到资金到位后才能把飞祥公司的债务清理掉。2.原告供应的货物质量并非完全合格,也并未都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森虎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4,交被告森虎公司质证,被告对该四份证据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4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并能印证原告的诉请,故予以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原告飞祥公司与被告森虎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飞祥公司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森虎公司应当履行支付货款199017.9元的义务。被告森虎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应当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本院酌情以199017.9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25日计算至本判决之日,共计1145.7元。(二)关于被告森虎公司提出的原告存有延迟交货及货物质量存在问题的抗辩,因原被告已有十四份对账单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对账过程中并未提及延迟交货及货物质量问题,且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上述问题的存在,故对被告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森虎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长兴飞祥钣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99017.9元,逾期付款利息1145.7元(已计算至2015年10月9日),合计200163.6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15年10月9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长兴飞祥钣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浙江森虎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款交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或汇:湖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103001040019121352001,开户银行:湖州市农业银行营业部)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