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拥军诉被告杨素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595号原告张拥军,男,生于1969年12月4日,汉族。被告杨素兰,女,生于1969年10月25日,汉族。原告张拥军诉被告杨素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拥军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拥军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张拥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石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