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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5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冷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656号原告上海冷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金山区亭林工业园林盛路161号。法定代表人贺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红燕,该公司法务助理。被告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姜辉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冷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9元,由原告上海冷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富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远宝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