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和民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汉西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余凌云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洪山和民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武汉西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慧谷时空1803。法定代表人:余凌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武汉西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050005322805356,出票日期:2014年12月25日,出票人: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徐东支行,票面金额:300000元整,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25日,收款人:武汉西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西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洁代理审判员 陈 钢人民陪审员 杨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兆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