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3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贝贝、泮金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405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钧。委托代理人:屠吟。被告:曹贝贝。被告:泮金辉。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曹贝贝、泮金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晓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秀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