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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商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许凡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许凡信,陈青,刘万臣,房玉风,许凡喜,许凡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1097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李士绩,该支行行长。被告许凡信,男,生于1979年1月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陈青,女,生于1979年9月16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许凡信之妻)。被告刘万臣,男,生于1968年8月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房玉风,女,生于1966年5月18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刘万臣之妻)。被告许凡喜,男,生于1975年1月2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许凡丽,女,生于1973年12月20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许凡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许凡信、陈青、刘万臣、房玉风、许凡喜、许凡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庆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房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