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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桂香与付萝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香,付萝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379号原告刘桂香,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任文红,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萝昌,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玖琳,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香与被告付萝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香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桂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温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