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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三峡国际汽车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三峡国际汽车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702号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战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波,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宜昌三峡国际汽车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飞,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三峡国际汽车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44元,减半收取29072元,由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邓希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