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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房申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叶大生与赖成猛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申字第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叶大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巨,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赖成猛,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叶大生因与被申请人赖成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西民初字第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大生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纠纷为申请人诉求赖成猛支付申请人1至5层工程余款15万元,属于建设施工纠纷,为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二、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住宅6至8层由申请人全部投资且由赖成猛给申请人使用30年,用于补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实质上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进而引用相关的司法指导意见,驳回申请人的诉求,该认定有误,应予以纠正。三、即便本案6至8层涉及使用权益问题,双方约定以使用权补偿申请人投资损失属于涉案合同工程款的非金钱支付方式,仍属于工程施工合同范畴。综上,一审对本案定性错误以致处理不妥,请求法院依法立案再审。本院审查查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西民初字第63号民事裁定于2013年2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叶大生不服该裁定,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结合本案叶大生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其申请再审应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2012)深南法西民初字第63号民事裁定于2013年2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而叶大生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出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大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