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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蓝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364号原告蓝某某,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雷某某,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某以再给被告雷某某一次改错的机会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蓝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3元由原告蓝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南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蓝华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