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蓝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364号原告蓝某某,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雷某某,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某以再给被告雷某某一次改错的机会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蓝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3元由原告蓝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南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蓝华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