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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符某翮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琼山刑初字第360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东方市人。因本案于2015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5)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秀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符某某从黄某某处得知被害人郑某某正在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金花村的创智网吧上网,符某某就叫王某某(时年16周岁,另案处理)一起到创智网吧去抢郑某某的手机。当日20时45分许,两人来到创智网吧楼下,符某某叫王某某进创智网吧抢郑某某的手机,王某某到创智网吧里,乘徐某某不备将郑某某交给徐某某看管的书包抢走,被抢书包内有苹果6手机一部、芙蓉王香烟四包、充电宝一个。得手后,符某某分得其中的芙蓉王香烟两包、苹果6手机一部,王某某分得芙蓉王香烟两包,后两人将书包等丢弃。2015年5月16日,公安机关从符某某家中扣押被抢苹果6手机一部。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充电宝一个、手机一部、香烟四包共价值人民币519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抢苹果6手机发还被害人郑某某。被告人符某某得到郑某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销售票据,谅解书,证人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陈才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兴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