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石元园与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元园,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石元园。被执行人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鲁鸣,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郭飞。石元园与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2012)咸民终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二、被告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为原告石元园办理并缴纳2008年8月至2012年3月的养老保险手续和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双方按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的金额,缴纳各自承担的费用。四、被告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亚辉经休产假三个月工资2400元。被告二一五医院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已将案件款支付并由申请执行人石元园领取。涉及养老保险手续和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被执行人已将相关材料上报相关机构正在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字第00020号案本年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