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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其土与徐章龙、季苗芳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214号原告:王其土。被告:徐章龙。被告:季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土与被告徐章龙、季苗芳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其土在规定的预缴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者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宇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 更多数据: